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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连州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6-07-06 11:52:1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在本省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

  《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作为本裁量基准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本裁量基准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作出统计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正客观;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五条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按照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本裁量基准附件《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确定。

  第七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属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

  (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

  (五)配合统计执法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适用,应当按照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裁量基准附件《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确定。

  第八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受到统计上行政处罚的;

  (二)已达到统计上行政处罚标准,但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处罚的;

  (三)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的比率达到5%以上,10%以下的。

  第十一条本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数额”是指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差额的绝对值,“应报数”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统计指标数值;“差错率”是指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的比率。

  第十二条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除最高一档处罚包括本数外,其余均不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本裁量基准。如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有关基准不能超出本裁量基准的阶次或者幅度。

  第十四条本裁量基准及附件由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裁量基准及附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019年版)(粤统规〔2019〕1号)及《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2年版)(粤统规〔2022〕1号)、《广东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部试行)》(粤调字〔2019〕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附件1

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单位

个体户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或价格数值很小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或价格数值较小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或价格数值较大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1.应报数不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1)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30亿元以上;(2)差错率30%以上 60%以下,且违法数额20亿元以上;(3)差错率60%以上 90%以下,且违法数额10亿元以上;(4)差错率60%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的;(5)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2.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90%以上或价格数值特别大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报送指标为产品价格的,差错率90%以上且价格数值特别大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特别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  

警告

警告

较重

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警告

较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8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1.应报数不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1)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30亿元以上;(2)差错率30%以上 60%以下,且违法数额20亿元以上;(3)差错率60%以上 90%以下,且违法数额10亿元以上;(4)差错率60%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的;(5)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2.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再次催报仍未在规定时间提供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90%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影响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2

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

表1: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项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以实物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20%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前述情况能将实物单位计量转化为货币量单位计量统计指标的,则参照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5%以下,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15%以上20%以下,且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在2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除住宿餐饮业、劳动工资、企业研发外,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500万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货币单位计量的住宿餐饮业、劳动工资、企业研发等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200万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新达到规模、限额或资质统计标准的统计调查对象在入库2年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项

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6项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1次,但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2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4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6项

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5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7项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6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7项

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备注:1.免处罚清单中的一套表调查单位,指的是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范围内的调查单位。

             2.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中统计违法免予处罚适用情形参照以上情形。

表2: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

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项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在危害行为发生后至统计执法检查前,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

(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

(五)配合统计执法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统计调查对象在危害行为发生后至统计执法检查前,差错率已降至10%以下或违法数额已降至200万元以下的(住宿餐饮业、劳动工资、企业研发等统计指标已降至100万元以下),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2档;

统计调查对象在危害行为发生后至统计执法检查前,差错率已降至15%以下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或违法数额已降至不满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业、劳动工资、企业研发等统计指标已降至不满200万元),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2档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7项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2档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3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6项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不超过2次,但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处以警告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2档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统计调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减轻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且不属于免罚清单中的免罚适用情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裁量幅度根据《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情节对应的裁量标准,减轻1档

  备注:1.减轻处罚清单中的最低减轻幅度为“减轻至警告”。

             2.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中统计违法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参照以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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